1.供养对象: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也就是传统上所称的由政府供养的农村五保、城镇“三无”对象。
2.无劳动能力:是指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肢体残疾人。
3.无生活来源:是指收入总和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
4.无履行义务能力:是指具备特困人员条件的;60周岁以上或者重度残疾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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