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9月5日,《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 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2023年第4号)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24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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