稳就业促就业政策汇编(一)
面向劳务中介组织
对劳务中介组织和劳务经纪人组织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20人以上且工资达3000元以上,转移就业1个月、3个月、6个月以上的分别按100元/人、200元/人、300元/人给予奖补。(卫政办规发〔2023〕2号)
面向用人单位
1.用人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等社保补贴。对中小微企业等用人单位新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吸纳脱贫人口、农村低收入人口、搬迁群众,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给予企业一次性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按企业实际缴费部分不超过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符合补贴条件的人员可到当地就业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资料,经当地就业部门初审申请材料、数据对比、会议研究、统一公示后,对符合条件的由当地就业部门发放补贴资金。(卫政办规发〔2023〕2号)
2.落实吸纳就业补贴。对企业招用毕业年度或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的16-24岁青年,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1000元/人标准发放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提出申请,或由受理单位对比数据,主动为符合条件的企业办理。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受理期限截至2024年1月31日,过期不再受理。(卫政办规发〔2023〕2号)
3.落实一次性扩岗补助。对招用2023届及离校两年内未就业普通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的16-24岁青年,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失业、工伤、职工养老保险费1个月以上的企业,按每招用1人1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宁人社发〔2023〕124号)
4.落实稳岗返还政策。采取“免申即享”模式,参保企业上年度裁员率不高于5.5%,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中小微企业按60%返还,大型企业按30%返还。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实施。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宁政办规发〔2023〕6号)
5.对申请前当年度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数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小微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400万元的创业贷款支持。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贷款利率上限为LPR+150BPs、脱贫地区(海原县)贷款利率上限为LPR+250BPs。对符合条件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给予贷款实际利率50%的财政贴息。(财金〔2023〕75号)
6.对我区企业招用脱贫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的,税收定额标准上浮30%,即按每人每年7800元为定额标准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执行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宁财(税)发〔2019〕381号)
7.对我区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9000元。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延长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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